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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与辉县市造纸总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辉县市造纸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79号申请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环路386号,组织机构代码17291244-4。法定代表人赵之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辉县市造纸总厂,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7324216-3。法定代表人马连珠,该厂厂长。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造纸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造纸总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货款339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650元、执行费41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造纸总厂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