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天德诉连德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德,连德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429号原告:吴天德,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连德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吴天德诉被告连德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吴天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尚在服刑期,没有履行能力,且被告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服刑后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天德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