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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天德诉连德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德,连德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429号原告:吴天德,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连德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吴天德诉被告连德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吴天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尚在服刑期,没有履行能力,且被告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服刑后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天德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