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秀山与孙长波、刘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山,孙长波,刘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90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山,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孙长波,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刘潇,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 大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