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系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5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瓦房店市长兴岛长兴路新港假日小区27号楼1单元6层2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5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小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