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滑县兴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兴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902号被执行人滑县兴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滑县赵营乡赵营集。法定代表人张芳芳。委托代理人李西涛,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留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理。广东科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滑县兴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滑八民初字第2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滑县兴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滑县兴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产、车辆、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滑县兴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滑县兴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八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