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小平、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平,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595号申请执行人钟小平,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执行人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双凤村第15幢厂房。法定代表人徐海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小平与被执行人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小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92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徐海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各大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我市住建局、车管所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根据另案〔(2016)浙0381执3839号〕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塘下镇双凤村村委会附近厂房内尚有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若干,上述机器设备等本院已在(2016)浙0381执3839号案中移送评估、拍卖。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民事判决书、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汇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已另案移送评估、拍卖,待拍卖成功后,本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5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