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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容、刘亚玲与陈凤妹、林庆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妹,陈容,刘亚玲,林庆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妹,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玉,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容,男,194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玲,女,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林庆平,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凤妹因与被上诉人陈容、刘亚玲、原审被告林庆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函调查讼争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11号渠城新村2#楼406单元目前是否处于查封状态。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回函如下:“经查我单位登记系统,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11号渠城新村2#楼406单元(产权人:林庆平、陈凤妹,产权证号:R04451208),目前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故陈容、刘亚玲诉请办理讼争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目前无法实现。因一审法院未查清讼争房产的上述情况,未向陈容、刘亚玲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凤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一萍审 判 员  符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