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潘磊与张望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磊,张望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院长 承办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财保20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申请人:潘磊,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张望华,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818号金山大厦B座4楼(10)。负责人:向辉,该公司总经理。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潘磊与被申请人张望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潘磊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请对被申请人张望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南区(万科红郡)H3栋1单元10层02室房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WUHC04Z0116Q000054C)。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望华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南区(万科红郡)H3栋1单元10层0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邱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