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红毛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徐开荣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红毛,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徐开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闽民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红毛,男,汉族,1958年5月29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方才钦,福建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义炜,福建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负责人:黄新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瑞明,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紫晶,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开荣,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严红毛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称三航厦门公司)、徐开荣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红毛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才钦,被上诉人三航厦门公司、徐开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紫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红毛一审诉称:其于2012年8月经徐开荣介绍,为三航厦门公司东澳中心渔港二期工程项目提供两艘船舶运输抛石,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不低于他人,后徐开荣一直拖延不签合同。严红毛为该项目运输抛石直至完成徐开荣指定工作,期间还为徐开荣运输了6个船次的模板,并于2012年11月为徐开荣提供了一艘定位船。期间徐开荣仅陆续向严红毛支付费用共154465元,仍有225035元尚未还清。2014年1月28日,严红毛向徐开荣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为此严红毛诉请判令徐开荣、三航厦门公司连带支付船舶费用225035元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所有欠款清偿时止的利息。三航厦门公司答辩称:其与严红毛无合同关系,严红毛要求其支付案涉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运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三航厦门公司承包东澳中心渔港二期工程,并于2012年5月18日与福建省岚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岚太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的基床抛石工程分包给岚太公司施工,不可能通过徐开荣介绍严红毛运输抛石。且案涉工程抛石位置位于港池内、运输船舶装石位置与抛石位置间距短,每船运费700元的价格已比市场行情高,徐开荣也已向严红毛付清所有运费,严红毛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严红毛的诉请。徐开荣辩称:其于2012年7月26日与岚太公司签订《福建省平潭县东澳中心渔港二期工程基床抛石、棱体及二片石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施工需要船舶运输抛石与严红毛订立运输合同,约定运费为每船700元,严红毛前后安排两艘船舶参加抛石运输198船,合计138600元;期间,严红毛还承运了6船模板,运费为每船850元,合计5100元;同时,因徐开荣所属定位船发生机械故障,由严红毛在施工现场的定位船替班25天,约定租金为每天500元,费用为12500元,以上三项共计156200元。其先后向严红毛支付了157340元,包括严红毛确认的154465元及以现金方式为严红毛代垫的排船费和船员工资2875元,其已向严红毛付清了所有运费和费用。请求驳回严红毛的诉请。一审法院查明:三航厦门公司承建福建省平潭县东澳中心渔港二期工程。2012年5月18日,三航厦门公司与岚太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中的基床抛石工程承包给岚太公司施工。2012年7月26日,岚太公司又与徐开荣签订《福建省平潭县东澳中心渔港二期工程基床抛石、棱体及二片石施工合同》,将基床抛石工程转承包给徐开荣施工,并约定基床抛石和沉箱填芯每吨8.5元、填棱体及二片石按照7元结算,每立方按2吨计算。为此,徐开荣租赁了多艘船舶用于渔港内的抛石运输,其中包括严红毛所属“添鸿16”轮及“添鸿169”轮,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自2012年8月中旬至2013年1月27日,严红毛所属两船共运输抛石198船,运输模板6船。期间,因徐开荣用于施工的定位船发生故障,其临时租用严红毛的其中一艘运输船作为定位船。严红毛施工期间,徐开荣共向其支付运费及租金计154465元。另查明,徐开荣在案涉工程施工中,租用案外人朱亚开的船舶作为定位船,租金为每月18000元,即每天600元;租用案外人薛金土所属船长38米的船舶运输抛石,运费为每船900元。严红毛当庭陈述,其所属“添鸿16”轮船长33米、宽7.2米、深2.5米,“添鸿169”轮船长34米、宽7.3米、深2.7米,两轮均未办理船舶登记,现已转售他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但双方争议标的包括运输船的运费及定位船的租金,而后者属于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讼累,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徐开荣是否欠付严红毛运费及租金;2、三航厦门公司是否应对徐开荣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徐开荣是否欠付严红毛运费及租金的问题。严红毛主张其为徐开荣运输了198船的抛石及6船模板,运费为每船1500元,另徐开荣租赁严红毛船舶2个月零8天,租金为每天1200元,扣除已支付的154465元,徐开荣仍欠其225035元。徐开荣对严红毛运输的船数及已付款数额无异议,但主张抛石运费为700元,模板运费为850元,租船期间为25天,租金为每天500元,而其已付款超过应付款,不存在欠款。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严红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运费价格、租金价格及租赁期间,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严红毛已经履行了案涉运输合同及租赁合同,但双方就合同中价款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徐开荣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支付运费及租金的义务。关于运费单价,严红毛主张其所属船长33米及34米的两艘运输船的运费为每船15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与证人薛金土证明的船长38米的运输船运费每船900元的单价差距较大,无法反映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徐开荣主张的抛石运费每船700元及模板运费每船850元,虽系其自认,但相比较而言更接近证人证言,证据优势更为明显,且严红毛船舶小于证人船舶,运费低于证人船舶也较合理,故一审法院采信徐开荣的抗辩,认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为抛石运费每船700元及模板运费每船850元。关于定位船租金,因徐开荣在同一工程中租用他人船舶作为定位船的租金为每天600元,在合同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价款所适用的船舶与严红毛所属船舶存在明显不同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价款为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至于租船期间,严红毛主张2个月零8天,但未能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根据徐开荣的自认,认定租船期间为25天。据此,徐开荣应支付的款项包括198船×700元/船+6船×850元/船+25天×600元/天=1587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54465元,其仍欠付严红毛4235元。关于三航厦门公司是否应对徐开荣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严红毛主张三航厦门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且系所承运模板的所有人,故应与徐开荣承担连带责任。三航厦门公司抗辩其与严红毛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非建设工程合同,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严红毛系与徐开荣订立运输合同及租赁合同,其与三航厦门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运输合同也不存在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因此三航厦门公司对徐开荣的欠款不承担责任,严红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徐开荣租用严红毛船舶用于运输和定位,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严红毛已按口头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徐开荣未及时付清运费及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严红毛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但应自合同履行完毕后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徐开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严红毛支付船舶运费及租金4235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严红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徐开荣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严红毛负担4626元,徐开荣负担50元。一审宣判后,严红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三航厦门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严红毛在一审起诉时,并没有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直接责任,其直接责任的范围是六船模版的运费,每船运费1500元,共计9000元。这六船模版是三航厦门公司直接安排严红毛从其项目部仓库运到施工现场,运费理应由其承担。二、一审判决以徐开荣一方的证人薛金土证词来认定运费市场单价,这一认定也是错误的;应该以运输成本+合理利润作为运费市场单价的依据。三、严红毛定位船的时间确实是2个月零8天,这有徐开荣聘请的工人庄巩书证词为证,由于庄巩书是徐开荣一方的人,碍于面子而不愿意出庭作证,但这并影响其作证的真实性;一审对其证词不予采纳,这也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徐开荣答辩称:一、严红毛一审诉讼请求系要求三航厦门公司与徐开荣共同对其所主张的船舶运费承担共同责任,并未单独要求三航厦门公司对六船模板运费承担责任。模板运输是由徐开荣与严红毛联系、洽谈的,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也予以确认。三航厦门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上诉人要求三航厦门公司对欠付的费用承担责任则只能是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案涉合同系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赁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三航厦门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正确。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对其所主张的运费、租金标准及船舶租赁时间负有举证责任,但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上诉人徐开荣本无举证义务,仍提供了相应证据,且该证据更具有证明优势,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运费、租金标准及租赁时间完全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三航厦门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徐开荣的答辩意见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严红毛提交(2012)闽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类似的运输合同中,运费单价是1500元。被上诉人徐开荣、三航厦门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因为不同的施工场所、海况等都会导致运费的不同。本案中抛石工程位于港池内,运输距离最近处约100米,最远处也仅有400米,因此运费较低属于正常。本院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系生效判决,对其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本案的运费数额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徐开荣、三航厦门公司没有异议,上诉人严红毛对一审查明“两轮均未办理船舶登记”有异议,认为其中一艘船是办理过登记的,证件在东山海事局。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经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三航厦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二、徐开荣欠付运费及租金数额。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三航厦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严红毛针对三航厦门公司上诉并非要求三航厦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要求由三航厦门公司承担六船模板运费的直接责任。本院认为,严红毛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无该项主张,在一审庭审中其陈述系要求三航厦门公司与徐开荣对其所主张的船舶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现其上诉要求三航厦门公司承担直接责任系变更诉讼请求。另外,严红毛要求三航厦门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为六船模板的运费共计9000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三航厦门公司委托其直接从三航厦门公司项目部仓库将该六船模板运出,其诉请要求三航厦门公司为此承担六船模板运费没有事实依据。严红毛一审诉请是要求支付拖欠运费,而三航厦门公司与严红毛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严红毛应向与其订立运输合同的徐开荣主张运费。因此,三航厦门公司无需对严红毛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二、关于徐开荣欠付运费及租金数额的问题。徐开荣租用严红毛的船舶运输、定位的事实存在,理应履行给付运费和租金的义务。现双方对运输抛石、模板的船数及已付款数额无异议,争议的是运费单价及租船的天数、租金。严红毛主张运输抛石、模板的运费是每船1500元,租船天数为2个月零8天,租金每天1200元。而徐开荣主张运输抛石运费为每船700元,模板运费为每船850元,租船天数为25天,租金为每天500元。因严红毛与徐开荣就案涉的抛石和模板的运输并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双方对运费单价的约定及定位船租金的约定不明,纠纷发生后又不能协商一致,故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尚应根据该费用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严红毛对所主张的运费、租金标准及船舶租赁期间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相较而言,徐开荣提交了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同一时期租用的其他船舶的运费及定位船租金,显示运费单价为每船900元、租金为每天600元,该价格与徐开荣所主张的价格较为接近。在严红毛未能提交反驳证据证明该价格与市场价不符的情况下,该价格可作为认定讼争运费、租金市场价的参照依据。因徐开荣租用严红毛的运输船舶状况和运输量均小于参照船舶,徐开荣主张抛石、模板运费分别按700元和850元确定价款,该价款低于参照价,故一审法院采纳徐开荣所主张的运费价格并确定讼争运费金额并无不当。关于定位船租金及租赁天数,严红毛提供庄巩的证言欲以证明租赁天数为2个月零8天,但庄巩并未出庭作证,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无法证明严红毛主张的租赁天数。而严红毛主张的租金1200元也仅有其单方的陈述,并无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采信同一工程中其他租用船舶的租金并以徐开荣自认的租赁天数予以认定符合市场行情,并无不当。综上,严红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上诉人严红毛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判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