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文政与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政,门晓光,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金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辖终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文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门晓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炯上诉人周文政因与被上诉人门晓光、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金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661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原告门晓光因与一审被告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金炯、周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被告周文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审被告周文政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被告金炯住所地为“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A区20号楼1单元2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周文政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周文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文政承担。周文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审被告金炯经常居住地均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故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处适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李永春助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