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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毛云华申请执行李怀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云华,李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云华,男,生于1965年4月12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怀东,男,生于1973年10月31日,住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182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在执行过���中,已执行到位9460.00元执行款。经查被执行人李怀东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