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本堂、代平与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堂,代平,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156号原告王本堂。原告代平。委托代理人王本堂。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志波,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堂、代平与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本堂、代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堂、代平文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堂、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堂、代平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梅安翊人民陪审员 吴彩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梦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