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与黄泰山、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黄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都市阳光名苑3栋12D室,组织机构代码76347947-8。法人代表人丁会,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连城县莲冠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535230-0。法人代表人黄泰山。被执行人黄泰山,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中信华电子有限公司与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黄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