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艺珠与吴高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珠,吴高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605号原告:吴艺珠,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生,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高英,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建设路415号。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负责人:杨艺斌,总经理。原告吴艺珠与被告吴高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吴艺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艺珠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艺珠撤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吴艺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靖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