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范丽与白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丽,白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范丽,女,1990年3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李远祥、马黎莉,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石,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