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尹西清与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朱头淀中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西清,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朱头淀中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550号原告:尹西清,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朱头淀中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村主任。原告尹西清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朱头淀中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尹西清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