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静宜与任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静宜,任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891号原告程静宜,女,汉族,1974年08月0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潇吁,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彦,女,1965年0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静宜诉被告任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静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