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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静宜与任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静宜,任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891号原告程静宜,女,汉族,1974年08月0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潇吁,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彦,女,1965年0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静宜诉被告任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静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