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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欣、原告赵良臣与被告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赵良臣,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026号原告:李欣,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良臣,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南简良村。法定代表人:董树辰,总经理。原告李欣、赵良臣与被告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欣、赵良臣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赵良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赵良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467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原告李欣、赵良臣负担。审判员  刘国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田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