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孔凡玲与厉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玲,厉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孔凡玲,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厉祥玉,住红石乡。本院在执行孔凡玲与厉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另案保全等待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延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