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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满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2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满发,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满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满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满发在平南县思旺镇旧圩桥头旁的榕树下,以195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欧某,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公安民警在陈满发身上搜获毒资195元和毒品海洛因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满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指认被扣押物品照片、称量毒品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证明、证人欧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满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满发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满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满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1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燕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红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