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福东、杨占臣、李波、富经辉、王清锁、赵臣辉、李国明与孙宝财、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工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东,杨占臣,李波,富经辉,王清锁,赵臣辉,李国明,孙宝财,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工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杨福东,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杨占臣,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李波,女,1971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富经辉,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王清锁,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申请执行人:赵臣辉,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执行人:李国明,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孙宝财,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工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本院在执行杨福东、杨占臣、李波、富经辉、王清锁、赵臣辉、李国明与孙宝财、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工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