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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执行刘富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刘富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富丛,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与刘富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富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