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4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吴宗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宗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4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应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宗泽,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申请人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吴宗泽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姜 平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曾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