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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敬,吴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799号原告:郭敬,女,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本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号陆家嘴软件园*号楼*层。被告:吴剑,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申北路***弄***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敬与被告吴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