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立根与丁连富、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根,丁连富,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李立根。被执行人丁连富。被执行人雷超。本院在执行滨州仲裁委员会(2013)滨仲裁字第504号裁决书李立根与丁连富、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连富、雷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3)滨仲裁字第5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荷滨执行员 曲新杰执行员 韩继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