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行审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范同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范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26行审153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范同生,男,60岁,住文安县。2016年10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范同生对其作出的责令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4200元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将其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6]01105号处罚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范同生的证据,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6]01105号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 玉 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 亚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