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林建森与上海勤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森,上海勤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森,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勤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层。原告林建森与被告上海勤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建森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勤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42,848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34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勤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向阳审判员 杨伟斌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