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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卢敏与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敏,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482号原告卢敏,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祥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艇,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总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继帅,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敏与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0元,减半收取13960元,由原告卢敏负担。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人民陪审员  朱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