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家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家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788号罪犯赵家成,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家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家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云某2、张某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崔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赵家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家成,现刑罚执行已达七年零七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5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0月18日止。罪犯赵家成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家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家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