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长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长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874号原告:威海长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长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