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4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赖胜添与赖文威、赖运兴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2016民终149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练福仔养殖场,广州市番禺区民委员会,赖胜添,赖文威,赖运兴,赖济民,苏煌记,赖记财,赖月华,赖杨记,赖容光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练福仔养殖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练福仔,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黄锐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第三人:赖胜添,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赖文威,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赖运兴,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赖济民,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苏煌记,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赖记财,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赖月华,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赖杨记,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第三人:赖容光,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练福仔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赖胜添、赖文威、赖运兴、赖济民、苏煌记、赖记财、赖月华、赖杨记、赖容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练福仔养殖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练福仔养殖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练福仔养殖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830元,减半收取1991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练福仔养殖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智雄审判员 曲卫东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东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