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邵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邵洪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2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