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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祝葛实业有限公司、温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祝葛实业有限公司,温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77号之一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号。法定代表人:温超,总经理。被告:上海祝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号*****室-12。法定代表人:温绪,董事长。被告:温绪,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祝葛实业有限公司、温绪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上海祝葛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886715元及迟延付款利息15万元;2、要求被告温绪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祝葛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原告与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S6公路新建工程支座(A包)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总价(估算)为1044.1826万元的橡胶支座,现原告仅向该公司供价值523.9322万元的橡胶支座。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自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证明原告在S6工程中所供货物总金额为971.3051万元。原告认为由此产生的差额447.3729万元,系被告上海祝葛实业有限公司冒用原告注册商标在其他生产厂家加工制作,并涉嫌冒用原告公章支取货款。故本案当事人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舒文审 判 员  牛金雪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