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娄九芳、贺某等与娄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九芳,贺某,娄红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310号原告:娄九芳,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贺某。被告:娄红星,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娄九芳、贺某与被告娄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娄九芳、贺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彭撤诉。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由娄九芳、贺某���担。审 判 长 冷红月审 判 员 堵利敏人民陪审员 禹远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