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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娄九芳、贺某等与娄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九芳,贺某,娄红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310号原告:娄九芳,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贺某。被告:娄红星,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娄九芳、贺某与被告娄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娄九芳、贺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彭撤诉。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由娄九芳、贺某���担。审 判 长  冷红月审 判 员  堵利敏人民陪审员  禹远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