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洪坤诉马晓明、马晓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坤,马晓明,马晓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319号原告:陈洪坤,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马晓明,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马晓红,女,48岁,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陈洪坤与被告马晓明、马晓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洪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娜布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