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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洪坤诉马晓明、马晓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坤,马晓明,马晓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319号原告:陈洪坤,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马晓明,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马晓红,女,48岁,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陈洪坤与被告马晓明、马晓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洪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娜布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