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文生与黄伟平、杨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生,黄伟平,杨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650号原告:许文生,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革,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平,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桦、童才谊,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益华,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许文生与被告黄伟平、杨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许文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文生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