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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风志抢劫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青刑申21号李风志:你因犯抢劫罪一案,对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青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属枉法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1年6月16日10时许,你与张尕祥、刘自虎、玖先在兴海县以购买虫草为名将被害人马某某骗至你驾驶的比亚迪F6轿车上,行至兴同公路30km以东的沙路后下车佯装看虫草时,你从车内取出摩托车减震器杆,乘马某某不备,在其头部猛击数下,致马某某当场死亡后劫取虫草3220根,后你四人用绳子、胶带、塑料布、编织袋等物捆绑、包裹尸体,驾车行至同德县卡然公路1km+991m一排矮墙处,将被害人尸体掩埋后驾车驶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后你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你与张尕祥、刘自虎、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害被害人并劫取财物,你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你拒不认罪,但移动通讯数据保全及比对碰撞信息、DNA检测结果及同案犯张尕祥、刘自虎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均能相互印证,证实你四人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原判因你和玖先在审讯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对你二人的供述已经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没有证据证明张尕祥和刘自虎也受到刑讯逼供。你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