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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宋桂清与刘庆学、刘英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清,刘庆学,刘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宋桂清,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庆学,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英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09)公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