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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贺维与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维,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维,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开发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东方美景花园二期(托斯卡纳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子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维与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贺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财产状况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智勇审判员  彭先桥审判员  徐曼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