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庞雅玲与李明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陕0929执229号被拘留人李某某。庞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929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执行款153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要求李某某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当前和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李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书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认为,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李某某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