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2100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冯某,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喻恋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