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菅金维,邵凤琴,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2800号申请执行人牛丽,干部。被执行人菅金维(菅三小),个体户。被执行人邵凤琴,系菅金维妻子,个体户。被执行人菅强,系菅金维儿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牛丽申请执行菅金维、邵凤琴、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菅金维、邵凤琴、菅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50.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菅金维、邵凤琴、菅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菅强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盛安小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菅强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盛安小区C区2号楼702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被执行人菅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菅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菅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菅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