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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5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雪梅与被申请人鹿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梅,鹿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371-1号申请人:胡雪梅,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鹿发良,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胡雪梅与被申请人鹿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雪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鹿发良的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胡雪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鹿发良的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胡雪梅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