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一振与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振,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一振,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正在对被执行人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用时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6)鲁10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6)鲁1002执19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