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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黎正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黎正飞,浏阳市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48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昌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正飞。被执行人浏阳市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黎正飞、浏阳市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5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1839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