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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胜桂、宗新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胜桂,宗新荣,崔胜俊,汪永卫,于福明,王凤霞,崔胜祥,孙秀苹,临清市烟店华美美的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806号申请人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顺河街1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胜桂,女,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宗新荣,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崔胜俊,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汪永卫,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于福明,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凤霞,女,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崔胜祥,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孙秀苹,女,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临清市烟店华美美的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法定代表人崔胜桂。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胜桂、宗新荣、崔胜俊、汪永卫、于福明、王凤霞、崔胜祥、孙秀苹、临清市烟店华美美的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胜桂、宗新荣、崔胜俊、汪永卫、于福明、王凤霞、崔胜祥、孙秀苹、临清市烟店华美美的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