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衢州市建昌农场与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建昌农场,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建昌农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碓塘底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建国,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白渡村。法定代表人梅健峰,乡长。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陈逸青,副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向前,衢州市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衢州市建昌农场诉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衢州市建昌农场于2015年8月17日提起诉讼,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衢柯行受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指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衢柯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衢州市建昌农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建昌农场以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建昌农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市建昌农场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衢州市建昌农场负担。审 判 长  周 庆审 判 员  骆春华代理审判员  颜朝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