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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召伟与赵维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召伟,赵维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07号申请人:周召伟,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赵维花,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按1503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维花的银行存款5535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