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召伟与赵维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召伟,赵维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07号申请人:周召伟,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赵维花,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按1503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维花的银行存款5535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