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人德化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郑志荣、郑清白、谭伟荣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荣,郑清白,谭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673号移送执行人:德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志荣,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南安市人。被执行人:郑清白,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长泰县人。被执行人:谭伟荣,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广西宜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德化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郑志荣、郑清白、谭伟荣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3)德刑初字第231号、(2015)德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尚欠赔偿款30000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