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980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